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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祥云县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实施方
祥卫发〔2018〕106号
县级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大理州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大卫发〔2018〕120号)和《大理州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技术方案》(大疾控发〔2018〕6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祥云县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和《祥云县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祥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
实施方案
为规范祥云县重点地方病病区实现控制和消除目标的评价工作,根据《“十三五”大理州地方病防治规划》和《云南省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评价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病区实现控制和消除目标进展;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点地方病分类防控策略,实施防控工作精细化管理。
二、原则
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地方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祥云县卫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自评考核组,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审查,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价组采取审查申报资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价。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的病区定期进行自查,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监测线索不定期开展复核。
三、组织实施
祥云县卫计局会同承担地方病防治任务的相关部门组成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组,负责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疾控中心负责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持。
(一)碘缺乏病消除评价
2018年9月底完成县级自评,10月底完成州级审查及数据报送。
(二)克山病控制和消除评价
2020年8月底以前完成县级自评,10月底以前完成州级审查及省级抽查。
(三)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消除评价
2019年7月底以前完成县级自评,10月底以前完成州级审查及省级抽查。
四、评价方式及程序
(一)县级自评。按要求开展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自评。自评达标后,祥云县卫计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州卫生计生委申请审查复核。
申报材料包括病区基本情况、防治组织管理、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既往病情资料及自查结果。
(二)州级审查。州卫生计生委接到病区县市复查申请和自评报告后,将组织评价组审查申报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暂缓评价,对符合标准的,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复核。
(三)省级抽查。省卫生计生委接到州卫生计生委的复核申请后,将组织评价组审查申报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暂缓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随机抽查1/3左右的病区县市进行复核。如抽查县市均达标,则判定我州本批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如抽查县市中有1个县市未达标,须再追加抽查1个县市;若追加抽查的县市达标,则认为除抽查未达标县市外,其余本批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若追加抽查的县市仍不达标,则认定我州本批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未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若抽查县市中有2个县及以上未达标,则认为我州本批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未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
(四)达标后巩固。已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的病区县市每5年组织一次自查,自查结果经逐级审查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将抽取一定数量的病区县市进行复核。
(五)监测与复核。建立全州重点地方病防控监测网络,州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监测发现的线索,对已实现控制或消除的病区县市组织审查,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由省卫生计生委复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五、内容及判定标准
碘缺乏病消除、克山病控制和消除、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消除的评价内容、方法及判定标准详见大理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的《大理州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技术方案》。
六、评价结果公布
通过省级复核实现重点地方病控制或消除目标的县(市)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祥云县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
技术方案
为做好全县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为地方病防治规划考核评估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云卫疾控发〔2015〕14号)和大理州卫生计生委《大理州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大卫计疾控发〔2018〕120号)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碘缺乏病消除评价
(一)评价内容和方法
1.县级自评
(1)资料准备
整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收集组织领导、监测与防治、碘盐管理、健康教育等相关资料,填写表1。
(2)现场评价
在东、西、南、北、中5个方位各随机抽取1个病区乡镇,调查、检测以下指标。
①8一10岁儿童尿碘、盐碘含量、儿童甲状腺肿大情况,孕妇尿碘、盐碘含量。调查内容、抽样方法及相关要求同《云南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2016版)》,可直接采用本年度碘缺乏病监测数据,其中,“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为儿童和孕妇家中盐碘检测结果合并计算值。统计结果填入表3。
②健康教育状况。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开展尿碘含量检测的孕妇中,各随机抽取10人,用表2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孕妇健康教育知晓情况。第1-4题用于计算知晓率,共5分,第1、3、4题为单选题,每题1分,选对得分;第2题2分,选对1个答案得1分,选择“不知道”该题不得分,多选或选错1个选项扣0.5分。统计果填入表1。
(3)撰写自评报告及验收申请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碘缺乏病防治的基本情况、防治历程、主要防治策略、自评方法、自评结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自评结论、今后工作计划等。如自评结果达到消除标准,由县卫计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州卫生计生委提交验收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2.审查/抽查
州级将对申请消除验收的县市进行资料审核,抽取1-3个重点县(市)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撰写审核报告。对审核结果符合碘缺乏病消除标准的县市,州卫生计生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验收申请,附审核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将对我州申请消除验收的县进行资料审核,在我州符合标准的县中随机抽取1/3左右的县进行现场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公示评价结果。
(1)资料审核
①自评报告。包括报告内容完整性、各项指标达标情况等。
②工作资料。查阅防治规划或计划、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病情调查资料和数据、疾病监测报告等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重点了解、核对近3年组织管理(包括组织领导、部门履行职责、经费保障和专业队伍建设等)、碘盐生产供应、市场监管,碘缺乏病监测与实验室质量控制、健康教育等情况。
(2)现场评价
随机抽取2个乡镇,从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个村,调查、检测以下指标。
①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在每个抽取村随机抽取25户居民,采集每户食盐样品,定量检测盐碘含量,计算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统计结果填入表3。
②8-10岁儿童尿碘水平和甲状腺肿大率。在每个抽取村的小学各随机抽检25名8-10周岁儿童(男、女均衡)的尿样检测尿碘含量,并用B超法检查甲状腺肿大情况,计算甲状腺肿大率、尿碘中位数和尿碘低于50µg/L的比例。统计结果填入表3。
③孕妇尿碘水平及其家中盐碘含量。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各随机抽检20名孕妇的尿样,计算尿碘中位数。同时采集孕妇家中食盐样品,定量检测盐碘含量。统计结果填入表3。
④健康教育状况。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开展尿碘含量检测的孕妇中,各随机抽取10人用表2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孕妇健康教育知晓情况。知晓率计算方法同县级自评。统计结果填入表1。
(二)评价判定标准
1.消除标准
(1)管理指标
组织领导、碘盐管理、监测与防治、健康教育4方面评价得分合计达到85分及以上。
(2)技术指标
①8-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µg/L,且尿碘水平低于50µg/L的比例不超过20%;孕妇尿碘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50µg/L(如本年度及上年度合格碘盐食用率均达到90%以上,则孕妇尿碘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ug/L也算达标)。
②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
③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
2.评价结果判定
被评价县市各项管理、技术指标均达到消除标准要求,可判定为实现消除目标。如其中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未实现消除目标。
二、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消除评价
(一)评价内容
1.县级自评
(1)资料准备
整理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收集组织管理、防治措施落实、监测、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资料。
(2)现场评价
对辖区所有高砷村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改水及水砷含量情况,以及该村95%以上常住暴露人口的砷中毒患病情况。填写表10~表12,并将表11、表12内容录入Excel表。
(3)撰写自评报告及验收申请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防治历程、自评方法、自评结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自评结论、今后工作计划等。如自评结果达到消除标准,由县卫计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州卫生计生委提交验收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2.复查/抽查
州级将对辖区内申请消除验收的县市进行资料审核,抽取1-3个重点县(市)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撰写审核报告。如审核结果符合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消除标准,州卫生计生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验收申请,附审核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将进行资料审核,在我州符合标准的县市中随机抽取1/3左右的县市进行现场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公示评价结果。
(1)资料审核
①自评报告。包括报告内容完整性、各项指标达标情况等。重点审核各病区村/高砷村改水情况和砷中毒患病情况。
②工作资料。查阅防治规划或计划、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病情调查资料和数据、疾病监测报告等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了解核对组织管理、各高砷村病情及改水工程建设和使用等情况。
(2)现场评价
在每个高砷县随机抽取3个高砷乡镇(不足3个时,全部抽取),再从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高砷村,调查高砷村改水情况,采集饮用水水样,检测砷含量;对全村95%以上常住暴露人口进行砷中毒患病情况调查。填写表10 ~表12, 并将表11、表12内容录入Excel表。
(二)评价判定标准
1.消除标准
(1)饮水砷含量:农村大型集中式供水(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0.01mg/L;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0.05mg/L。
(2)除与砷相关的癌症患者外,无地方性砷中毒新发病例。
2.评价结果判定
(1)各高砷村达到消除标准各项指标要求,可判定为实现消除目标。如其中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未实现消除目标。
(2)当病区县95%的病区村/高砷村达到消除标准时,可判定为达到消除标准。
三、克山病控制和消除评价
(一)评价内容
1.县级自评
(1)资料准备。整理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收集所辖病区分布、受威胁人口数量、病情数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填写表13~表15。
(2)现场评价。在县级医疗机构及所辖病区乡卫生院、病区村卫生室开展病例搜索,查明本地区近5年急型、亚急型克山病新发病例、慢型克山病患病情况。根据病例搜索结果,选择2个病人较多的病区乡,每个乡选择1个病人相对集中的病区村(常住人口以500人左右为宜,应答率不低于80%;如评估县只有1个病区乡,则在该乡选择病人相对集中的2个病区村),每村对至少400人进行克山病患病情况调查,人数不足从邻近病区村补足。
①病例搜索与核实诊断。调查近5年县级医疗机构及其所辖病区乡卫生院、病区村卫生室就诊的全部心肌病患者信息。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心电图、心脏超声及X线胸片检查结果和来自病区的流行病学线索等,筛选出疑似克山病病例,填写表16。各项目成立由祥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克山病防控人员及县级医疗机构内科专家组成的克山病专家诊断组,根据《克山病诊断》(WS/T210-2011)对筛选出的疑似克山病病例逐一核实诊断,确诊克山病病例填写表17~表19。疑难病例应由省级专家组核实确诊。
②患病情况调查。对病区村全体常住居民进行心电图等相关临床检查,对可疑克山病患者进行心脏超声检查及后前位2m胸部正位X光片检查。根据《克山病诊断》(WS/T210-2011)对克山病患者进行诊断。结果填入表19和表20。
③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确诊。对病例搜索、患病情况调查发现的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省级专家组将到现场复核诊断,并将复核结果报送中国地病中心,如有确诊病例,将迅速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提出必要的防控措施。患者检查结果填入表19。
④防控措施。调查项目近三年克山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填入表20。
根据现场评价结果,计算患病率,填写表22。患病率只计算重点调查的病区乡,计算方法为“各型克山病患者数(例)”/“乡常住人口数”,“各型克山病患者数(例)”为重点调查乡病例搜索后核实诊断以及重点调查村确诊的各型病例数之和(包括原有病人,但不能重复计算),按照急型、亚急型,慢型,自然慢型(既往无各型克山病病史,发病缓慢的慢型克山病为自然慢型克山病)分类计;潜在型克山病患病率按重点调查村潜在型克山病检出率计算,方法为“检出潜在型病例数(例)”/“检诊人数”,单位为1/万。
(3)撰写自评报告及验收申请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防治历程、自评方法、自评结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自评结论、今后工作计划等。如自评结果达到消除标准,由祥云县卫计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州卫生计生委提交验收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2、复查/抽查
州级将对辖区内申请控制或消除验收的县市进行资料审核,抽取1-3个重点县市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撰写审核报告。如审核结果符合克山病控制或消除标准,州卫生计生委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验收申请,附审核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将进行资料审核,在我州符合标准的县市中随机抽取1/3左右的县市进行现场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公示评价结果。
(1)资料审核
①自评报告。包括报告内容完整性、各项指标达标情况等。重点审核所辖病区分布、受威胁人口数量、历史病情和近5年的病情调查资料。
②工作资料。查阅防治规划或计划、经费投入、技术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记录、病情调查资料和数据、工作总结和项目技术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了解核对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防治机构和人员、仪器设备配置、经费投入、技术培训等)。
(2)现场评价
①病情现状评价。对县市自评病情调查资料进行复核,并对确诊病人进行复查确诊。填写表21。
②查阅资料。通过查阅工作资料及座谈等方式,了解病区防治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防治机构和人员、仪器设备配置、经费保障、防治措施落实等情况。填写表13、表22。
(二)评价判定标准
1、评价标准
(1)控制标准
①技术指标。以病区乡(镇)为单位,连续5年以上(不含5年)全乡(镇)无急型、亚急型克山病发病,且慢型克山病患病率小于2‰、潜在型克山病患病率小于30‰。
②组织管理。防治工作组织管理各项指标评分合计达70分及以上。
(2)消除标准
①技术指标。以病区乡(镇)为单位,所有病区乡(镇)近5年无急型、亚急型新发病例,且自然慢型克山病患病率低于0.5‰、潜在型克山病患病率低于9‰。
②组织管理。防治工作组织管理各项指标评分合计达85分及以上。
2、评价结果判定。
(1)病区乡(镇)达到控制或消除标准各项指标要求,可判定为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如其中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未实现病区控制或病区消除目标。
(2)被评价县所选取病区乡(镇)全部达到控制或消除标准,可判定为该县达到克山病控制或消除标准。如有1个病区乡(镇)未达到相应指标,则判定该县未达到控制或消除标准。
- 日期:2018-09-29